旅客携带品

旅客携带品范围及超过范围的处理

一、 旅客携带品免费重量为:大人20公斤,小孩(包括免费儿童)10公斤,外交人员35公斤。
携带品的长度和体积要适于放在行李架上或座位下面,并不妨碍其它旅客乘坐和通行。携带品的外部尺寸(长、宽、高相加的总和),最大不许超过160厘米;扁担、标杆、塔尺等杆形物品的长度不得超过200厘米。

二, 凡是危险品(雷管、炸药、鞭炮、汽油、煤油、电石、液化气体等爆炸、易燃、自燃物品和杀伤性剧毒物品),国家限制运输物品、妨碍公共卫生的物品、动物以及损坏或污染车辆的物品(如:鸡、鸭、鹅、狗、猪、猴、猫、蛇),都不能带入车内。但在保证安全和卫生的条件下,可携带下列物品:
1、 安全火柴20小盒,气体打火机5个。
2、 不超过20毫升的指甲油、去光剂、染发剂。不超过100毫升的酒精、香水、冷烫液。不超过300毫升的家用卫生杀虫剂、空气清新剂。
3、 军人、民兵、公安人员和猎人随身佩带的枪支、子弹和手榴弹。
4、 初生雏20只。

三, 对超过免费重量或规定的外部尺寸的物品,在始发站应办理托运手续,不准带上客车;如果带入车内,列车或旅客下车站发现时,应对其超过部分(如果是整件物品,不扣除免费重量),加倍补收四类包裹运费。

四, 发现超过上述第2项规定范围的物品时,按该件全部重量加倍补收四类包裹运费,危险品交最近前方停车站处理,必要时转交有关部门处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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